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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汪婉缇验证洪峰的法学广度 (1/1)

文/万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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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峰说到黑客证据,汪婉缇自然联想到了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因为在民诉法没有修改之前,电子证据是难以成了呈堂证据的,新民诉法把电子证据纳入了证据,但也作了不少限制。这也难怪,因为电子证据的不确实性和可修改性,使之难以固定,电子证据的效力因而大打折扣。法学界一直为此争吵不休,难以定论。汪婉缇和洪峰又为此进行了一番探讨。

汪婉缇因见洪峰法律上的造诣不同一般,于是决定借口向他讨教了一个正困惑着她的法律问题,对洪峰的法学功底特别是广度上再作一次验证。

汪婉缇说:“几天前,我参与研究了网上正热炒着的临港史上最牛的拆违钉子户张大明的案子,现在法院已经受理张大明不服规划局责令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案子,但在是否向法院同时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处罚的问题上,律师团队在研究案件时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支持者以城乡规划法第68条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为依据,认为诉讼不影响执行,申请必然被法院驳回;反对方同样有行政处罚法第4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除外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性法第44条的依据,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就应当中止执行,法院应当支持申请。我也感觉到大陆的行政法法出多门,彼此冲突,以至于在法律适用上叫人无所适从。不知律神又有何高见?”

汪婉缇以为这个难题能难倒洪峰,但洪峰听后只是一笑,他估计到汪婉缇可能是反对方的代表,于是让她先说一说对行政强制性法第44条的理解。

汪婉缇一听,知道洪峰一下子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她背了一遍行政强制性法第44条,不解地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反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这个标准答案是大陆去年司法考试给的,难道这还不够权威?”

洪峰大笑,拍打着池水,笑得前仰后合,笑了个够才说:“阿红,你这前一句来自法条的刚性规定没错,后一句你是硬接上去的吧?理解法条怎么可以望文生义?类推都不适用了,你怎么可以反推?反推,这是谁教你的套路?还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呢,标准答案至多只是学理解释,不是司法解释,法官办案能援引学理解释吗?”

洪峰一笑,笑得汪婉缇红了脸,洪峰注意到了这一细节,于是又缓和语气继续说:“不过你的理解也有道理。行政强制性法初稿第44条确实有你说的后一句,后来人*工委征求意见时,高法认为这一句与城乡规划法第68条有冲突,所以人大定稿时删除了这一句。你不要自作聪明以为司法中发现的问题立法时全都没有想到,立法的不是饭桶!你们研究的这个案子,其实是个法律本身没有冲突的案子,至于法律自身有冲突的案子,在适用法律时也不会出现撞车现象。因为法律适用有个三优先的原则,法力有大小可比,有先后可分,有普通与特别的区别。你现在申请中止执行,法院会以行政处罚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驳回,你等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再诉再申请,法院才会以这个理由来驳回。你是申请一次,法院必驳回你一次。”

听了洪峰的解释,汪婉缇才知道洪峰不仅精通法学中刑法民事和行政法三大门类,而且还知道些立法环节中的高层内幕。对于洪峰的解释,她无以辩驳。经此一役,在汪婉缇的心里,洪峰只是粗通法律的印象已被彻底颠覆。汪婉缇没有了继续与洪峰研讨法学的勇气,于是研讨变成了请教。这一点,洪峰从汪婉缇说话的语气上马上就感觉到了。

法学刚刚入门的人,常以轻易就找到了法律的漏洞沾沾自喜,殊不知,立法者往往在容易生出疏漏的地方预置了一剂防渗漏的兜底条款。当然,法律纵使严密,但不可能做到处处严丝合缝,滴水不漏,像洪峰能游走于法律空档之间恢恢乎游刃有余的,毕竟是凤毛麟角。

洪峰见汪婉缇出了两个在她认为是法律上的难题难过自己之后不再提问题,主动问她:“阿红,你还有什么疑问?讨论完了我们好开始工作了。”

汪婉缇一笑:“我本来想请教你,私人侦探如何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看来这个问题也同样难不倒你。”

洪峰颇有感慨地说:“其实这个问题也是许多当事人对我的疑问。当年我来京都闯荡,所倚仗的只是自己当警察练就的硬功夫,但你知道,对于取证,普通的侦查手段已经不够,因为人们的交流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一般情况电话联系,重要场合这才见面,更多的秘密交流转到了网上。但你应该知道,在内地,法律留给私人侦探的空间实在太小,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生存空间。几乎所有的私人侦探都是干的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所以他们随时都有被追诉的可能。”

汪婉缇说:“证据有三性,关键在合法性:一是证据的来源要合法,这就要求你必须要有取证的合法身份;第二是取证的手段要合法。而这两点正是私人侦探取证的硬伤。跟踪和监视得到的证据没有合法的身份,偷拍和监听得到的证据取证手段不合法。证据不被采信,就失去了举证的意义。你怎么能绕开合法性?你的取证虽然套路多多,但最后能否被法院采信,我确实还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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