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章 14 替他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1/1)
第二十七章14替他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2006年11月23日晚上,赵永兵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张,请张第二天陪他进行车辆年审,张表示同意。第二天,当赵永兵到朋友家时,朋友又说自己下午公司有事走不开,并把年审用的资料给张,叫张办好了打电话给他,张只好由赵永兵陪同开车出去办理。不料在途中发生车祸,撞在电线杆上,造成赵永兵重伤,左脚截肢,伤残认定为六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负全部责任。问:赵永兵的朋友应该分担一定的责任吗?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是谁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后果。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由于张是接受赵永兵的朋友的委托进行车辆年审,张是为了其利益在办事过程中出车祸的,因此赵永兵的朋友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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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执行职务”,是指驾驶员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委派或者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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